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院插错管患者死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医院插错管患者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无锡两护士输错药,致患儿抢救无效死亡,现已被辞退, 你怎么看?
#脑炎患儿疑被输错药后死亡##输错药致患儿死亡2护士被辞退#这件事理论上应该分成三步完成,第一步,医院的行政处罚,第二步与患者家属的民事赔偿,第三步公安机关的刑事责任。
现在三步并做一步走,我分析是补偿到位,家属满意,不追究了,所以,目前民事赔偿可能因为协商赔偿解决了,行政责任是辞退了护士,然后就是民不举官不究了。
其实,这件事远远没完,还需要三步,第一步,追究两个护士的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而且这是公诉案件,私了没用的。第二步,医院领导的领导责任,这个需要上级医疗卫生系统处理,第三步,对医院的处罚,出现这么大医疗事故,医院肯定是要处罚的。
现在我们仅仅知道两件事,而且还了解的很糊涂,第一孩子因为用错药死了,但是孩子死亡与用错药的因果关系是不是?这个实际是需要医疗鉴定的,不知道做没做,第二,我们知道两个护士被辞退,理论上这不应该是处理的终点,不知道是不是由司法机关继续处理。
我们媒体报道新闻,应该按照我这个思路去采访,有罪的,无论法律之罪,还是心理之罪,一个都不放过才对,无罪的,也要说清原因,到底为什么没有追究,不能做半截新闻,不能学太监,下边没了。
这是工作严重失职。本不该发生的大事故,两条人命啊!医院照单配药到输药有一套严格的规定,特别给病人输入时都要喊名字核对,咋会出这样关乎人命的差错呢?严重失职!不会又是实习护士,临时工所为吧。你的一个差错让两个家庭伤心痛苦一辈子啊!白衣天使立刻变成了带来伤害的黑乌鸦,令人痛心!
现在毕业的护士专业水平令人堪忧,服务态度更是恶劣的前无古人!昆山城南南星渎就只有一家私人开的诊所,名叫富士康门诊,该诊所在南星渎面向几十万的人口(包括流动务工人员),生意火爆自然不用多说!但服务质量就别提有多差了,特别是收费处有一个叫张婷的女收费员,那态度简直是别人欠了她钱似的,对病友大呼小叫不说,甚至还骂骂咧咧的,如有人咳嗽,她会说到外面咳,咳完了再进来!这TMD叫什么事呀!而她自己在药房里不戴帽子,口罩!
有些错误如果犯了那就是致命的,这种疏忽造成的结果是一个孩子没有了,这是多么惨痛的结果,也是让人无法接受的一个结果,这不是说抢救无效,医生天职救死扶伤,可是如果马虎大意那和筷子手无二,那就变成了杀人,对于这种错误,难道说就区区辞退那么简单吗?难道说就真的只有两名护士来承担这个错误的责任吗?
护士行业,层次不齐,尤其是在一些县城医院,一些较小的医院,试问有护士资格证的护士能有几人?多数实际就是临时工,一月一千多块钱工资,记得小儿子感冒住院,当时需要输液,来了一个护士女孩,扎了三针,没有扎上,当时确实很气人,笔者对那个护士态度也不好,她确实也紧张,说她刚来实习的,一听这话更让人来气,刚来的护士为什么没有老护士带或者护士长带着,而是独立给小孩扎针,难道说孩子就是她们用来练手的?
这种事情相信很多人都碰到过,可是医院在这方面并没有什么严格的制度,而是拿患者当自己练手的,这确实过分,而输错药,那是致命的行为,难道说主治医生没有交代清楚?还是真的护士疏忽大意?难道就仅仅是护士的责任?
医院领导、主治医生、护士长这些人难道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不疼不痒的一个开除二字就将一条生命糊弄过去,悲哀,可恨啊,真的对于这种医疗上的乱象急需要一个大力的整治,而不是目前这样的状态下,让患者本身病痛折磨,再年龄医疗失误,双重危险下,马上太残忍的过失。
生命诚可贵,莫要把生命当成儿戏,医疗错误那是致命的,是永远都不能触碰的红线,因为一旦触碰,那就是一条生命,拿生命开玩笑,这种代价太大。
我觉得现在一些单位,平常不注重职员业务水平的培训及查找管理中的漏洞,一出事就开除,要不就是临时工。来推脱出事人员与单位的责任及领导管理的责任!这是显明的懒政不作为。员工出事相关领导必需要有连带责任,这样才能让一些在其位不谋其责的,一些蛀虫混世魔王警醒作用。
四川德阳泳池发生冲突,家长闹到医院,医生不堪其扰自杀身亡,这件事究竟是谁的错?
熊孩子背后必然有个熊家长,这下想必两个熊孩子的家长是彻底蔫儿了!不是喜欢闹吗?这下出了人命,我想也该安医生家属来闹腾了吧!安医生的死亡虽然是自杀,但是熊孩子家长对安医生的自杀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所以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当爹妈的不管好自己的孩子,早晚有一天,社会会替你收拾他!
首先通过新闻可以知道,事发原因是因为:
- 1、熊孩子在水中嬉戏,伤到安医生却拒不道歉,反而吐口水、做鬼脸而且做出侮辱性动作;
- 2、安医生丈夫看不下去将熊孩子的头按进水里;
- 3、熊海家长带人过来对安医生进行殴打;
- 4、第二天熊孩子家长带人来医院吵闹,最终安医生不堪其扰,选择自杀。
从这事件的过程当中至少可以证明:
- 1、两个熊孩子小小年纪,就敢对成年女性做侮辱性动作,可见品行低劣;
- 2、其父母事后不仅不道歉,反而带人殴打安医生,进一步印证了上梁不正,下梁歪;
参考之前头条上的熊孩子的案子,还是需要引述那句话“如果当爹妈的不管好自己的孩子,早晚有一天,社会会替你收拾他!”
其次一个人选择自杀要么是因为感觉到绝望,要么就是因为愤恨难当。而安医生在事后不停的被熊孩子家长和亲戚来工作单位进行折腾,可想而知安医生是满肚子委屈,但是面对熊孩子家长的耍无赖和蛮不讲理,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了。
熊孩子家长的责任分析
刑事上可能存在的责任:
行为人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本案当中究竟有没有存在刑事责任,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但是个人认为之前熊孩子家长到医院大闹的行为当中必然存在当众辱骂的行为,导致安医生心理压力过大自杀身亡的,那么就可能上升到侮辱罪。
不涉及刑事仅仅涉及民事的责任:
本案看似是安医生自己选择自杀,并非熊孩子家长直接所为,但是正是因为其无理取闹侵害了安医生的名誉权,给安医生造成了过大的心理压力,促进了其自杀的行为,所以间接上对安医生的死亡结果有促进作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熊孩子家长到医院大闹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安医生的名誉权,导致其心理压力过大自杀,那么就应当对侵害安医生名誉权的行为进行赔偿!
最后对安医生的身亡,深表遗憾!为了这样没有教养的熊孩子和家长,不值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院插错管患者死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院插错管患者死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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